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雞肉)核查處置情況(2022年第201號)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的通告(2022年第201號),涉及抽檢編號為No:202212613的雞肉。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2331081305933667;產品名稱:雞肉;購進日期:2022-8-24;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尼卡巴嗪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被抽樣單位:溫嶺市城南胤妃餐館;標識生產企業:/。
核查處置情況
2022年8月24日,執法人員匯同浙江宏正檢驗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雞肉進行抽檢。浙江宏正檢驗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的編號為No:202212613檢驗報告顯示,其中尼卡巴嗪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2年9月26日,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現場未提出異議。另執法人員未在現場發現上述抽檢不合格雞肉。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2022年9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
當事人溫嶺市城南胤妃餐館在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情況下,于2022年8月24日向他人購買了2公斤雞肉,并在店內以20元/公斤的價格進行銷售,其中1公斤雞肉用于抽檢,1公斤用于備樣,無剩余雞肉,共計經營額為40元。當事人自2022年9月26日起開展召回工作卻無法召回。
溫嶺市城南胤妃餐館銷售不合格安全標準的雞肉,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1)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改正,給予警告;2、罰款3000元。(溫市監處罰(2022)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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