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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運輸車輛專項整治(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3-03-08 17:25:03來源:food欄目:物流新聞 閱讀:

 

交安委〔2020〕8號

城市交通能源部安全委員會有關積極開展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分散綜合環境治理工作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積極開展全國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分散綜合環境治理工作的部署建議,切實提升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從業證照資格安全準入

(一)深入積極開展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運營清掃。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會同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依照《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運營綜合環境治理工作要點》(附件)的建議,全面性清掃公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工程車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工程車,分散環境治理民營企業未對從業技術人員展開教育培訓、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檢查維護、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動態監控和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派發危險貨物運輸發票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對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順利完成自查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明確規定,責令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司法機關吊銷其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原則上,2020年12年底前順利完成下屬單位工程車清掃,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年底前順利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下屬單位運營現象)

(二)全面性核查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從業技術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制定檢查計劃,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單位)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和裝卸管理技術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上崗作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公路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管理明確規定》(城市交通能源部令2019年第42號)第六十條展開處罰。督促轄區內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單位)依照《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城市交通能源部等六職能部門2019年第29號令)(以下簡稱《辦法》)和《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有關建議,組織積極開展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業務調度技術人員、動態監控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技術人員等從業技術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安全教育,確保從業技術人員具備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有關作業的素質技能。(原則上,2020年12年底前順利完成核查自查,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年底前順利完成;2021年3年底前消除無證上崗現象)

(三)全面性檢查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專用工程車維護、檢測、使用、管理以及審驗等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嚴把工程車準入關和年度審驗關,對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建議的,不得配發公路運輸證,不得通過年度審驗。要督促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落實民營企業主體責任,依照《公路運輸工程車技術管理明確規定》(城市交通能源部令2019年第19號)建議,創建并嚴格執行工程車維護和工程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車技術狀況良好。對未創建工程車技術檔案、檔案不符合明確規定或未做好工程車維護記錄,以及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工程車技術等級不合格等從事危險危險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照《公路運輸工程車技術管理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展開處罰。(原則上,2020年12年底前順利完成檢查自查,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年底前順利完成)

(四)完善完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退出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指導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市交通能源部有關印發〈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暫行辦法〉〈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安全隱患環境治理暫行辦法〉的通告》(交安監發〔2017〕60號)建議,創建完善安全隱患排查環境治理與風險防控管理制度。指導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安全安全隱患突出、安全隱患綜合環境治理不力、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議,司法機關吊銷有關營運證照。(2021年3年底前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二、提升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保障水平

(五)有序推進常壓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環境治理工作。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技術部、公安機關部、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環境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槽罐車環境治理方案》),在全國部署積極開展常壓液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安全安全隱患專項綜合環境治理?!恫酃捃嚟h境治理方案》印發后,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依照統一部署和建議,抓好各項工作的貫徹落實,強化與工業和信息技術、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確保環境治理工作順利積極開展并取得實效。(2021年6年底前啟動)

(六)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工程車合格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對新申請列入公路運輸工程車合格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工程車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依照《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營運工程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285—2020,以下簡稱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款)積極開展技術審查;自2021年5月1日起,對新申請的及已列入公路運輸工程車合格車型表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工程車車型,技術支持單位要依照JT/T 1285標準(含標準8.1、8.2款)積極開展技術審查。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以公路運輸工程車合格管理為載體,把好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工程車運營準入關。(2021年5月1日起全面性實施新工程車安全技術標準)

三、規范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

(七)嚴格危險危險品托運、裝載(加氣)等環節安全管控。各級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依照《辦法》和《城市交通能源部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通告》(信訪工作運函〔2019〕1866號)的有關建議,加快創建應急管理職能部門和城市交通能源職能部門對危險危險品托運、裝載(加氣)的聯合監管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兩職能部門監管職能;強化對危險危險品生產經營和公路運輸民營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證照的民營企業承運危險危險品,并依照《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確定危險貨物運輸的類別、項別、品名、UN編號,妥善包裝危險貨物運輸,并在外包裝設置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嚴格落實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裝載、加氣前查驗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從嚴查處未查驗工程車、罐體、技術人員證照和發票或者在查驗不符合建議的情況下向公路運輸工程車裝載或者加氣危險危險品,以及超過工程車核定荷載裝載或者超過容器核定壓力加氣危險危險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港口卸載危險貨物運輸的,作為港口作業委托人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民營企業依據有關明確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托運人制作的托運清單信息(包括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品名、編號、數量、應急聯系電話及危險特性、應急處置等信息);港口經營人按明確規定檢查工程車、技術人員等有關情況,不符合建議的不得裝卸,強化與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民營企業聯合檢查、作業聯動,嚴格遵守港口作業有關規程。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兩職能部門強化協作配合,依照職能分工,司法機關嚴厲打擊危險危險品非法托運、違規裝載(加氣)等違法違規行為。(2021年6年底前創建協同監管管理制度)

(八)強化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工程車運行安全監管。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強化與公安機關職能部門的對接協作,創建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工程車公路城市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信息通報管理制度。對安全安全隱患突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議,司法機關嚴肅處理,直至吊銷相應的證照資格。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規范建設、管理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工程車專用停車場。(2021年6年底前創建信息通報管理制度)

(九)切實強化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過程安全管控。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研究創建長效工作管理制度,依照職能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路線安全風險排查和安全隱患環境治理。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強化與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依照職能分工司法機關展開監督和指導,鼓勵各有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橋梁紐帶和行業自律作用。對事故多發和城市交通安全嚴重安全隱患點段,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事故原因、城市交通特征和地形條件等因素,結合風險程度,提出防范事故、消除安全隱患的建議。對公路損毀、城市交通設施損毀或滅失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修復。依照有關技術標準指南需要實施工程措施的,結合干線公路改造、改擴建工程等實施。對尚未安排工程改造或需采取城市交通管理措施的,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協調公安機關交管職能部門強化城市交通秩序管理。(2021年3年底前順利完成一輪排查并持續積極開展)

四、構建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長效管理制度

(十)創建職能部門協同監管聯合執法工作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依照《辦法》明確規定,研究借鑒江蘇、浙江、云南等地的做法,進一步明確工業和信息技術、公安機關、城市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能,司法機關強化托運、加氣、運輸工程車及容器檢驗、公路運行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創建完善聯合執法協作管理制度和案件移交、接收管理制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強化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全鏈條安全管理。(2021年3年底前創建有關管理制度)

(十一)暢通跨地區、跨職能部門間信息系統共享渠道。各省級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依照《城市交通能源部辦公廳有關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發票管理工作的通告》(信訪工作運函〔2020〕531號)建議,嚴格落實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發票管理制度,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電子發票管理系統,強化數據共享與應用分析,切實強化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同時,要依照《城市交通能源部辦公廳有關強化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建設工作的通告》(信訪工作運函〔2017〕333號)、《城市交通能源部辦公廳有關印發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省級工程建設指南的通告》(信訪工作運函〔2018〕763號)建議,加快建設完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推動構建基于信息技術手段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生產閉環監管體系,為實現危險危險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技術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奠定基礎。(2020年底前順利完成電子發票管理系統部省聯網,2021年6年底前建成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安全監管系統)

(十二)完善完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懲戒管理制度。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研究創建完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管理制度。部將加快修訂《公路危險貨物運輸運輸管理明確規定》等職能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危險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許可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制度,完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分類分級監管及退出管理制度,為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監管提供管理制度保障。(2021年3年底前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依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的《全國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分散綜合環境治理方案》(安委〔2020〕8號)及本通告建議,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強化與工業和信息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監督管理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作,在確保行業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綜合環境治理工作,著力破解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安全難題,根治長期存在的頑癥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各省級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對綜合環境治理工作展開全面性總結,形成書面報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報部,我部將匯總各省綜合環境治理工作積極開展情況,并報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附件: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運營綜合環境治理工作要點

城市交通能源部安全委員會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運營綜合環境治理工作要點

堅持統一組織、分類施策、司法機關依規、協同環境治理,全面性清掃公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主體與工程車行駛證登記主體不一致的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下屬單位工程車,分散環境治理民營企業未對從業技術人員展開教育培訓、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檢查維護、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動態監控和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派發危險貨物運輸發票等4類違規運營行為。原則上,到2020年12年底前順利完成下屬單位工程車清掃,確有困難的可延長至2021年1年底前順利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下屬單位運營現象。

(一)全面性清掃危險危險品運輸下屬單位工程車。

重點清掃工程車機動車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經營者名稱不一致的工程車。通過公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梳理形成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所屬工程車臺帳,對工程車行駛證所有(權)人名稱與工程車公路運輸證經營者名稱展開比對,對于兩者名稱不一致的工程車,責令民營企業限期自查,并辦理變更手續。

(二)全面性綜合環境治理危險危險品運輸下屬單位運營行為。

1.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對從業技術人員展開安全教育。重點綜合環境治理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未對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展開安全教育的行為。查閱民營企業安全教育臺賬,逐人核查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安全教育情況,對于未對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展開安全教育的,依照《辦法》第五十六條展開處罰。督促民營企業限期自查,創建完善從業技術人員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定期對駕駛員、護衛技術人員展開安全教育。

2.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檢查維護。重點綜合環境治理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創建工程車技術檔案、定期維護和檢查記錄的行為。對照公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及民營企業工程車臺帳,逐車查閱民營企業工程車技術檔案、3個月內出車檢查記錄等臺帳。對于未創建工程車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明確規定的,或者未做好工程車維護記錄的,依照《公路運輸工程車技術管理明確規定》第三十一條展開處罰。對于未按建議對工程車展開出車檢查并記錄的,依照《辦法》第六十條展開處罰。督促民營企業限期自查,落實工程車技術管理各項建議,強化對工程車的定期維護和出車檢查。

3.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展開動態監控。重點綜合環境治理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未對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工程車實施動態監控的行為。對照民營企業工程車臺帳,逐車核查民營企業3個月內工程車動態監控記錄。對于未對工程車實施動態監控的,依照《辦法》第六十三條展開處罰。督促民營企業限期自查,創建完善工程車動態監控管理管理制度,對所屬工程車全面性實施動態監控。

4.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對所屬工程車派發危險貨物運輸發票。重點綜合環境治理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未按明確規定為所屬工程車派發危險貨物運輸發票的行為。對照公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民營企業工程車臺賬和動態監控記錄,逐車查閱工程車發票。對于存在工程車運行軌跡,但未按建議派發發票的,依照《辦法》第六十條展開處罰。督促民營企業限期自查,創建完善危險貨物運輸發票管理管理制度,強化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管理。

對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個月內未順利完成自查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各省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明確規定,責令危險危險品公路運輸民營企業停業整頓,經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司法機關吊銷其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各省級城市交通運輸行政職能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下屬單位運營行為認定標準及綜合環境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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