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來了!5月1日施行
彈出廣告、開屏廣告
競價排名廣告、算法推薦等行為
有了規范
近日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發布了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
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互聯網廣告問題,《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提出諸多針對性措施,進一步細化互聯網廣告相關經營主體責任,明確行為規范,強化監管措施,對維護互聯網廣告市場秩序,助力數字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互聯網廣告問題
采取針對性措施
針對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互聯網廣告問題,辦法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努力打造互聯網廣告監管“利劍”。
一是針對彈出廣告“過多過濫”問題,進一步對“一鍵關閉”情形進行了細化,增設了廣告發布者的法律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
二是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智能家電、導航設備、智能交通工具等屢屢彈出廣告,影響消費體驗甚至交通安全的問題,明確作出相應規制,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三是針對利用網絡直播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情形,明確規定網絡直播構成商業廣告的,相應廣告活動參與主體應當依法承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
四是針對知名藝人、娛樂明星、網絡紅人等虛假違法代言問題,進一步細化了監管措施,新增了對廣告代言人管轄的規定,為有效規范廣告代言活動夯實了基礎。
五是針對互聯網廣告精準投放、“千人千面”的問題,規定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的,應當將其算法推薦服務相關規則、廣告投放記錄等記入廣告檔案,為規范此類廣告行為提供依據。
進一步優化細化
廣告經營主體責任規定
廣告經營主體是互聯網廣告活動的主要參與者,規范廣告經營主體在內的各類廣告參與主體行為是規范市場秩序的重要基礎。
辦法在前期廣泛調研、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反復論證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細化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規定。
一是細化了廣告主責任。
依據廣告法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廣告主責任,對自行發布互聯網廣告情形下的廣告主責任作出專門規定。
二是調整了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規定。
辦法依據廣告法規定和監管實踐,將發布行為作為廣告發布者認定標準,不再將是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作為判定條件,確?;ヂ摼W廣告發布者定義與廣播、電視等傳統廣告媒體相一致。
三是進一步細化了互聯網平臺經營者責任。
辦法明確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的,要履行記錄并保存相關信息、主動發現和刪除違法廣告、建立投訴受理機制、配合開展廣告監測和互聯網廣告行業調查、協助開展日常監管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義務。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平臺經營者從事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業務的,還要依法承擔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義務和責任。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廣告主、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彈出廣告、開屏廣告、利用智能設備發布廣告等行為作出規范;
細化了“軟文廣告”、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競價排名廣告、算法推薦方式發布廣告、利用互聯網直播發布廣告、變相發布須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領域的廣告監管規則;
新增了廣告代言人的管轄規定,為加強互聯網廣告監管執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為互聯網廣告業規范有序發展賦予了新動能。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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