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建立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制度,保障糧食作物突發性重大病蟲害防治應急用藥需求,做好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供銷合作總社聯合印發《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國家救災農藥儲備遵循企業儲備、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運行原則。國家救災農藥儲備任務由企業自愿承擔并自負盈虧,所需資金可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申請貸款解決,中央財政給予資金補助。中央財政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對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給予資金補助。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利用農作物病蟲害防治資金采購農藥時,應優先采購國家救災儲備農藥。
《辦法》明確,國家救災農藥儲備品種選定堅持常態救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常規農藥與新型農藥相結合,主要用于滿足年度重大突發病蟲害防治用藥需求,并兼顧多年不遇非常見重大突發病蟲害救治用藥需求,國家救災農藥年度儲備時間為12個月。針對三大主糧(小麥、水稻、玉米)作物重大突發病蟲害防控需要及發生趨勢預測,由農業農村部組織專家提出年度具體儲備品種意見。
《辦法》指出,國家救災農藥儲備承儲企業兼顧大型農藥生產、流通企業,應具備5項基本條件:一是在中國境內具備農藥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正常;二是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三是近3年每年農藥銷售收入原則上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四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具有與儲備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能力;五是銀行信譽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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