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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標準復審管理的實施意見(國標委計劃〔2004〕28號)

發布單位 暫無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發布單位 暫無 發布文號 暫無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屬性 其他 專業屬性 其他 備注  

   國家標準復審是指國家標準自開始實施后5年之內,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及時對國家標準進行重新審查,以確認現行國家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為加強對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的管理,保證復審的正常進行,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復審管理

 

  (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統一管理國家標準復審工作。

 

  (二)國家標準復審工作由負責國家標準制修訂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各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每年應向國家標準委申報國家標準復審意見。

 

  (三)國家標準復審工作是國家標準制修訂的重要環節,應納入技術委員會和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的正常工作計劃。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做好國家標準的復審的督促工作。

 

  (四)國家標準的復審應廣泛征求技術委員會委員和相關使用方的意見。

 

  (五)經復審的國家標準,由相關的技術委員會或標準技術歸口單位填寫《國家標準復審意見表》(附件1)和《國家標準復審結果匯總表》(附件2),報國家標準委。

 

  (六)未按時完成國家標準復審工作計劃的單位,國家標準委原則上不下達下一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

 

  二、復審確認

 

  (一)國家標準復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

 

  2.市場和企業是否需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推動作用;

 

  3.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措施,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

 

  4.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

 

  5.是否同其他國家標準有矛盾;

 

  6.國家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的技術水平和消費水平的要求;

 

  7.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復審結果的確定:

 

  經復審,國家標準內容能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的,應確認繼續有效。

 

  經復審,國家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需要,或局部明顯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的,應作為修訂項目列入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按照國家標準的修訂程序進行修訂。

 

  經復審,國家標準的內容不適應當前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應予以廢止。

 

  (三)國家標準委對有關單位報送的國家標準復審意見進行審查后,確定國家標準繼續有效、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并將此結果通知報批復審意見的技術委員會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

 

  (四)確定修訂的國家標準,列入國家標準修訂計劃。

 

  (五)確定廢止的國家標準,由國家標準委向社會公布。

   關于國家標準復審管理的實施意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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