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三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五章 信用等級確定
第六章 信用分類管理
第七章 信用信息披露及檔案管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引導依法誠信從業,根據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 《貴州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食藥監稽〔2015〕258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包括: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標準、信用信息修復、等級確定、分類管理、信息披露、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轄區內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者。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相對人的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負責直接審批、監管的行政相對人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更新與使用;指導、監督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行政相對人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更新工作。
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職責分工與事權劃分負責直接審批、監管的行政相對人相關信用信息的歸集、更新與使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日常管理、檢查督查和考核通報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評價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監督檢查信息、產品檢驗抽驗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及表彰、獎勵信息等。
第八條 基礎信息:包括企業名稱、類別、地址、工商登記等主體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和社會信用統一代碼等信息。
第九條 行政許可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許可或備案、行政許可變更事項、認證管理、產品注冊證明文件及編號等應當公示的各項相關信息。
第十條 監督檢查信息: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及責任約談等信息。
第十一條 產品檢驗抽驗信息:檢驗抽驗發現問題及品種、數量、批次、時間等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信息:包括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等信息;各項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法依據、案件名稱、行政相對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處罰事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處罰結果和救濟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認為應當公示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表彰、獎勵信息:包括政府部門、上級機關、行業協會對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安全方面的表彰獎勵、典型示范及行業推薦等信息。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采取監管部門采集和行政相對人主動申報等方式歸集。
基礎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監督檢查信息、產品檢驗抽驗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的歸集,按照“屬地管理、一戶一檔,誰檢查誰錄入、誰抽驗誰錄入、誰處罰誰錄入、誰許可誰錄入、誰確認誰錄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在信息產生之后7個工作日內錄入省食品藥品企業信用等級監管系統并實時更新。
表彰、獎勵的信息采取行政相對人主動申報的方式歸集。行政相對人每年年底向負責日常監管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提交證據資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及時歸集信息。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信息、產品檢驗抽驗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及表彰、獎勵信息的記錄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屆滿后,自動轉入歷史信用記錄。
第三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十六條 行政相對人的信用評價實行記分管理,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確認違法違規但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一次記1分。
第十八條 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的,依下列標準計分:
(一)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或適用一般程序單處警告處罰的,一次記2分;
(二)適用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單處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一次記5分;
(三)適用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沒收非法財物、罰款,凡同時涉及其中兩項以上的,一次記10分。但依法給予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記5分;
(四)適用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凡處以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一次記30分;
(五)適用一般程序,對行政相對人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批準證明文件的,一次記50分。
第十九條 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的,依下列標準記分:
(一)造成一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的,記10分;
(二)造成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的,記20分;
(三)造成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的,記30分;
(四)造成特別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的,記40分。
第二十條 拒絕、阻撓執法的,一次記30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記50分。
第二十一條 偽造或故意破壞現場的,轉移、隱匿、偽造、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記30分。
第二十二條 在行政許可、生產經營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次記50分。
第二十三條 因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一次記50分。
第二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同一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實行累加記分。但同一行政機關的同一行政行為,涉及到多個記分標準的,按最高記分標準記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復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相對人對其信用記分有異議的,可自記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信息歸集部門提出修改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信息歸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屬歸集錯誤的,應予改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在信用記分記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修復:
(一)主動報告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召回問題產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違法行為是過失所致并主動承擔相關責任的;
(四)進貨查驗制度完善并依法進行有效追溯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
前款所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四)、(五)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信用記分。
信息歸集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對其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半記分。
第二十七條 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內,同一行政相對人只限修復一次信用記分。進入“失信黑名單”的行政相對人信用記分不得修復。
第五章 信用等級確定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等級分為四級:守信(A級)、基本守信(B級)、失信(C級)、嚴重失信(D級)。
行政相對人的信用等級由信用管理系統根據其信用評價情況和相關條件自動生成。
第二十九條 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1月1日-12月31日)內,行政相對人同時達到以下條件,評定為A級:
(一)在本省區域內依法許可或登記備案的;
(二)食品藥品安全保障體系健全、未因食品藥品安全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信用記分10分以下的。
第三十條 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內,行政相對人同時達到以下條件,評定為B級:
(一)在本省區域內依法許可或登記備案的;
(二)食品藥品安全保障體系基本健全的;
(三)因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處以警告以外處罰1次以下且該次記分不高于5分的;
(四)信用記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30分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內,行政相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評定為C級:
(一)因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警告以外處罰1次以上的;
(二)信用記分有一次性記30分情形,或者記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沒有一次性記50分的。
第三十二條 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內,行政相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評定為D級:
(一)因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被處以警告以外處罰2次以上的;
(二)信用記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發生一次性記50分的。
第三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誠信紅名單:
(一)連續2年保持A級,且有主動承擔社會義務、積極提升管理水平記錄的;
(二)連續3年保持A級的。
第三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信用記分出現記滿50分及50分以上情形的,列入失信黑名單。
第六章 信用分類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列入誠信紅名單或評定為A級的行政相對人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信用管理系統常年展示相關信息,優先推介良好形象;
(二)優先推薦政府表彰;
(三)允許使用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進行形象宣傳;
(四)依法優先辦理行政審批、備案、認證認可等業務;
(五)其他依法優先享有的權益。
列入誠信紅名單的行政相對人在一個信用記錄周期內,記分達到10分以上時,自動退出“誠信紅名單”。
第三十六條 評定為B級的行政相對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守法誠信從業。
第三十七條 評定為C級的行政相對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采取以下信用約束:
(一)在信用管理系統公開其違法行為;
(二)日常監管部門責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至下一個信用記錄周期結束,增加檢查頻次,開展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四)適當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
(五)主要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許可、注冊備案等申請。
第三十八條 評定為D級的行政相對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采取以下信用約束:
(一)在信用管理系統公布單位名單;
(二)在信用管理系統公開其違法行為;
(三)對于繼續從業的,日常監管部門責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每周向監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直至問題解決;
(四)至下一個信用記錄周期結束,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每季度組織監督檢查不少于1次;
(五)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
(六)主要問題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許可、注冊備案等申請;
(七)受到資格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自資格恢復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許可、注冊備案等申請的,從嚴審查,重點監管。
第三十九條 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在信用管理系統公布,公布時間至下一個信用記錄周期結束。
第七章 信用信息披露及檔案管理
第四十條 信用管理系統是全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歸集、數據分析、查詢、交換與發布的平臺。
第四十一條 信用信息的發布:
(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發布;
(二)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四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查詢:
(一) 公眾可以查詢行政相對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評價情況;
(二)行政相對人經身份確認后可以查詢自己的全部信息;
(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職權可以查詢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信用信息的交換:
(一)與國家和省公眾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報送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
(二)與其他省份信用信息平臺對接,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第四十四條 信用檔案以電子檔案為主,紙質檔案為輔:
(一)電子檔案。自許可之日起自動生成行政相對人的電子信用檔案;未經許可的行政相對人第一次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后,自動生成電子信用檔案。
(二)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只作為行政相對人信用信息的證明性資料,由信息歸集部門依有關檔案管理規定歸檔管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
(一)未按規定錄入、更新、上報有關信用信息的;
(二)丟失或缺失信用管理原始證據資料,或資料未按規定歸檔的;
(三)未及時維護致使數據丟失的;
(四)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擅自為行政相對人篡改、刪除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件)等級劃分,依照《貴州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貴州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含本數,“以上”不含本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