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一、餐飲許可證辦理部門: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局
二、申請程序
1,申請 : 申請人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食藥監窗口”提交申請。
2,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飲服務許可受理決定書》。
3,審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組織現場審查驗收。
4,決定:現場審查符合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標準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許可證頒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法定時限內頒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申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餐飲服務許可按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方式如下:
(一)餐館(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是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1.特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是指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館。如面積與就餐座位數分屬兩類的,餐館類別以其中規模較大者計。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單位。
(五)食堂:是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工地等地點(場所),供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七)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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