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類發票入賬,還有這么多的道道
一般人印象中,餐飲類的發票,是要計入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就是俗話說的“交際費”。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業務招待費采取了限額扣除的方式。
即當年 “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的60%與當年銷售收入的0.5%比較孰低數額,計入稅前費用。例如當年企業銷售額5000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40萬元,則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扣的業務招待費的金額只能是24萬元(40萬*60%<5000*0.5%),假如企業本來的會計利潤是290萬元,稅法上業務招待費只能限額扣除24萬,則企業需要按306萬元(290+40-24)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實際上,餐飲類的發票,根據實際發生的用途,并非全部需要計入“業務招待費”。
一、企業組織員工參加技術培訓,學習發生的餐飲費,計入“職工培訓費”。
二、組織客戶、經銷商、供應商和企業員工召開的各類會議發生的餐飲費,計入“會議費”。
三、企業福利部門,組織的企業員工聚餐的餐飲費,計入“職工福利費”。
四、工會部分門組織的,企業員工參與活動發生的餐飲費、水果、食品等,計入“工會費”。
五、企業員工因公出差過程中,自身需要發生的餐飲費,計入“差旅費”。
六、召開董事會期間,發生的餐飲費,計入“董事會費用”或者“會議費”。
七、廣場促銷、業務展覽等業務活動期間發生的餐飲費,計入“業務宣傳費”。
八、正常招待客戶發生的,包括交際應酬、公務洽談、聯絡感情、公關等發生的餐飲費、水果、小禮品、煙酒等,計入“業務招待費”。
發生的餐飲費,相關政策明確是不需要提供菜單作為附件的。業務真實是第一要素,金額大小合理即可,企業也可以制定相應的標準范圍。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據鏈也是有必要的,比如計入“職工培訓費”的餐飲費,當天培訓會的有關內容、人員簽到表、圖片等都可以作為附件。其他的費用相類似,需要證據鏈來說明。
取得餐飲費的發票是必須,如果是增票也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出差過程,餐飲費和住宿費的增票開在了一起,整張發票抵扣以后,對于餐飲費部分的稅金,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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