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餐飲提供者可使用共享廚房
本報訊(記者 何寶國)《山西省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1月4日公布,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廚房開展經營活動。對于消費者來說,可提出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要求,而商家未使用封簽或者封簽損毀的,有權拒絕接收。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開設網上店鋪提供餐飲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其開展經營活動,應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除自有門店,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還可以利用共享廚房,依法開展網絡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共享廚房是提供集中化、標準化、數字化的餐飲軟件、硬件配套設施和場地資源,供多個入駐商戶共享資源進行網絡餐飲服務的模式。我省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設共享廚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頁面公示門店照片、菜品名稱、餐食分量、主要原料名稱和價格,并對真實性負責。同時,外賣餐飲食品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不得將自己加工操作區內的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接受消費者餐食封簽要求的,應當在食品包裝上使用餐食封簽,未使用封簽或者封簽損毀的,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接收。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支持、推廣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為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視頻提供技術支持。
這里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網絡餐飲服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提供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依法進行審查,如實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等信息,并與其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有關部門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發現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通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配合執行。
(責編:馬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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