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2022年第17期)
本文轉自:中國質量新聞網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政府網站2022年12月22日消息,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根據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3期),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長樂區首占李雪嬌鹵貨店經營的水煮鰻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受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賽福食品檢測研究所有限公司對福州市長樂區首占李雪嬌鹵貨店經營的水煮鰻魚(加工日期:2022-08-29)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水煮鰻魚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實測值0.127g/kg,(《檢驗報告》編號:2022SFJC-XC6074),上述指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后經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復檢,復檢結果為:水煮鰻魚中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 實測值0.110g/kg(《檢驗報告》編號:FRF202200121),該項指標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福州市長樂區首占李雪嬌鹵貨店經營的水煮鰻魚含有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物質,其不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規定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的使用范圍內,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同時當事人在購進水煮鰻魚原料時未按要求索取采購憑證、營業執照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兩項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1、警告;2、罰款50000元;3、沒收違法所得105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長市監處罰〔2022〕401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原因排查:經分析產品出現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可能采購的鰻魚原料中添加有防腐劑。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水煮鰻魚;2、立即啟動召回程序,當天在經營場所粘貼召回公告,自召回公告發布二十日內消費者可依據有效憑證向本單位要求退貨,賠償等合法權益;3、落實好索證索票制度。整改復查:2022年1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復查,復查結果為合格。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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